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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立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浏览次数:1429     发布时间:2020-06-19

  

 

湖北日报讯(记者赵良英、通讯员刘红岩)616日,记者从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91日起施行。 

随州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国务院1994年命名的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市现存历史文化街区3个、历史建筑200余处。但这些建筑因年久失修,大多岌岌可危,保护形势严峻。为此,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既实现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有效保护,也助力随州美丽乡村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确定、名录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针对目前保护资金短缺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国有历史建筑出租等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保护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条例提出了18条细化保护规定,其中: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按“保护要求、保护规划、核心保护范围要求、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建设活动审查、基础设施建设规定”的逻辑顺序设计内容;历史建筑的保护按“保护要求、分类保护、保护图则、保护责任人制度、责任告知、保护范围内建设施工规定、抢险保护、修缮方案、原址保护与迁移、历史建筑档案、合理利用”的逻辑顺序设计内容。 

条例规定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国有历史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采取置换、收购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保护。